發表時間:2025年10月11日 05時 作者: 來源: 閱讀:0
公司委托廣告公司制作的宣傳廣告侵犯第三人知識產權,侵權責任應當如何劃分?
【案情簡介】
2020年12月,B公司委托C傳媒公司為其制作品牌宣傳片,制作后的宣傳片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發布。宣傳片發布后,遭到A傳媒公司起訴,A傳媒公司訴稱B公司官方微信公眾號發布的宣傳片使用了其在視頻網站上發表的原創作品《×××》中的片段。B公司的行為侵害了其原創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請求法院判令B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5萬元,并在其公眾號發布致歉聲明。
案件審理過程中,B公司辯稱,其不具有侵權故意和行為,涉案宣傳片系其委托C傳媒公司制作,并在與C傳媒公司簽訂的合同中對侵權行為進行了責任劃分,且依約支付了全部制作費13.7萬元。收到原告的侵權通知后,其已立即下架了相關視頻并刪除了涉訴片段,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于:B公司委托的制作方C傳媒公司擅自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權的視頻片段,作為企業宣傳片的使用者,B公司是否需承擔賠償責任。B公司微信公眾號上發布的企業宣傳片未經A公司許可,在其宣傳片中使用了《×××》作品片段,并通過微信公眾號傳播,使公眾可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該作品,侵害了A公司對該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但涉案侵權片段來源于B公司委托的C傳媒公司制作的宣傳片,B公司支付了合理對價,通過正常商業渠道取得宣傳片,且在接到侵權通知后主動下架刪除涉訴內容。B公司主觀上不存在過錯,已盡到與其身份和注意能力相符的審慎注意義務。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采納B公司關于其無主觀過錯的抗辯,認為其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合法來源等抗辯成立雖免除了B公司的損害賠償責任,但不改變其行為構成侵權的性質,也不能免除其承擔權利人維權合理開支的責任。鑒于B公司無主觀惡意,且已主動停止侵權、刪除內容,法院認為要求其在公眾號公開致歉并非必要,故對該項訴請不予支持。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A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法官說法】
判斷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案件能否適用合法來源抗辯規則,關鍵需要區分其控制的行為是否存在過錯的可能性。若能證明行為人已經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主觀上無過錯,則其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B公司在委托專業廣告公司C傳媒公司制作宣傳片過程中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對被控侵權內容無主觀過錯,其主張合法來源抗辯成立,故免除其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七十七條: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20修正)》第二十五條: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且舉證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對于權利人請求停止上述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行為的主張,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訴侵權產品的使用者舉證證明其已支付該產品的合理對價的除外。
本條第一款所稱不知道,是指實際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
本條第一款所稱合法來源,是指通過合法的銷售渠道、通常的買賣合同等正常商業方式取得產品。對于合法來源,使用者、許諾銷售者或者銷售者應當提供符合交易習慣的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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